服务条款

网商汇网络推广服务通用条款

网商汇服务通用条款:深圳市网商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客户(下也称“甲方”)提供网络推广服务,甲方向深圳市网商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并结算本协议款项,视为甲方已按本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网商汇服务单》(下称“服务单”)和《网商汇服务通用条款》(下称“通用条款”)及所有相关附件、补充协议一起构成一份完整的《网商汇推广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本合同”)。 

1.承诺与保证:

1.1 甲乙双方均在此承诺并保证:(1)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合作且有能力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义务;(2)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1.2 甲方承诺并保证:(1)自身经营活动合法、其按照本协议要求向乙方提供的由其签字、加盖公章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为原件的真实复制件,与原件内容、格式完全相符,并无任何增加、删减、修改或其他编辑。(2)其所发布之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不会损害乙方品牌利益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被第三方要求赔偿或产生纠纷、诉讼的,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赔偿损失,乙方亦有权按规定对甲方信息进行删除、屏蔽等处理。

1.3 甲方承诺并保证:其按照本协议或网商汇网站要求填写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当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也称“网商汇网站”)站内公告、站内信、手机短信、用户后台、或甲方填写的其他联系方式向甲方发布产品规则、政策、通知等信息。

1.4 甲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允许甲方对其推广信息进行适当调整,甲方应保证推广信息、财务信息与合同约定的主体信息一直或者已经取得合同主体的授权。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推广内容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由此导致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如因甲方违反本款规定,乙方被第三方请求赔偿或发生纠纷、诉讼的。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赔偿损失。

1.5甲方在推广时,不得擅自在推广内容中使用网商汇推荐、授权等任何使公众认为该推广内容经过网商汇授权等字样。违反此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1.6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在乙方网商汇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并对以该账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由于甲方额原因导致账户和密码被他人冒用、盗用,损失应当由甲方独自承担,乙方对此完全免责。

1.7 甲方对乙方的服务不满意,可7天内无理由退款。

2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如乙方发现甲方发布之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则乙方有权:(1)屏蔽并要求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修改推广信息,甲方不予修改的,乙方有权删除信息并终止提供服务;(2)直接删除信息并终止提供服务。因乙方按规定进行资质审核等原因造成的服务开通时间晚于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限的,相应的服务期间应予顺延。

2.2 甲方不得在其推广信息、内容中为甲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推广,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设置URL、BANNER链接等情形推广第三方网站或者信息。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甲方或甲方账号违反上述规则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

2.3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乙方支付网络服务费用。甲方延迟支付网络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每日收取延付金额千分之三的迟延违约金,如甲方延迟5个工作日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迟延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2.4 甲乙双方均不得在签约过程中,为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向对方任何工作人员(包括其家属、朋友或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人士)提供金钱的、实物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贿赂、回扣。

2.5 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一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其基于本协议直接或间接从另一方获得的关于另一方的任何密保信息,并且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也不得因非本协议的目的而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双方将本条约定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为了履行工作和职责而需要知道该种保密信息的雇员、管理人员、董事、代理商和/或顾问以及乙方的关联公司则不视为对本条的违反。本保密条款有效期为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终止后三年。

2.6 甲方根据自己购买的服务产品类型,还应遵循如下专用条款:

2.61 【优惠套餐专用条款】本协议套餐产品为特殊定制产品,应遵循如下规则:套餐中的推广优惠为乙方赠与甲方,可能实际推广效果达不到正式产品的服务标准,甲方如签约则默认接受此条款,如甲方很重视赠送条款,可视赠与优惠服务无效。

3.违约责任及免责事由

3.1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以及本协议约定发布违规信息,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和/或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包括商誉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甲方同意乙方可从甲方已缴纳的服务费中扣除相关损失。

3.2 乙方未按照服务单约定向甲方提供网络推广服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但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已缴纳服务费。

3.3 因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政行为、互联网不法攻击、第三方互联网通讯供应商原因、乙方操作平台及软件原因、网站服务器、数据库系统维护及系统升级而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接入或临时性障碍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时,不视为乙方违约。

4、合同签署

4.1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签署一方所署日期为准。

4.2 本协议至所选产品服务时长期满时自然终止。

5.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如各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